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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。
第二條:本社定為"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桌球社(建工校區)”(以下簡稱本社)。
第三條:本社接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。
第四條:本社以促進同學對運動熱衷及提倡校內桌球運動風氣,提高桌球技術水準,增進學生身心健康,加強聯繫校內同學之間的感情為宗旨。
第五條:本社之社團辦公室設於活動中心五樓,活動地點設於活動中心地下室桌球室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六條:本社之任務為:
一、辦理各項社團活動。
二、決議並實行社團事項。
三、對外循正規則參與各種校際活動,促進交流。對內籌劃、協調、辦理全校性學生及師生體育活動。
第七條:促進社員福利及有關事宜,並為社員與學校之橋樑,綜合反應社員意見,代為溝通與處理。
第三章 社員及權利與義務
第八條:凡本校日夜間部之同學皆可參加本社成為社員。
第九條:本社社員應享受之權利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社團章程。
二、服從本社團之決議案。
三、擔任本社團所指派之幹部。
四、繳納社費。
五、其他。
第十條:本社團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受權利。
一、不遵守本社團章程或會議決議履行義務者。
二、有妨害本社團名譽、信用、活動行為者。
第十一條:本社團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退社。
一、喪失本校學籍
二、休學或定期停學者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第十二條: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
第十三條:本社設社長一人,其餘幹部由社長聘任。
第十四條:社長之職責如下:
一、社長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領導本社,管理業務。並得代表參加本校校務等重大會議。
二、活動計劃與經費預算之編制。
三、溝通與了解社員有關事宜。
四、代表全體社員向學校反映意見。
五、負責各組工作之推展,並得負責各項活動之成效。
六、具有聘用社團幹部及罷黜失職幹部之權利與義務。
七、社長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副社長代行之。
第十五條:本社社長任期為一年,不得連任,其候選人參選登記資格:
一、本校在籍學生而非應屆畢業生之社員皆可登記參選。
二、須具品性優良,未受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者皆可參選(由全體社員投票選舉,最高得票者當選之)。
第十六條:本社設顧問群及各組幹部,其組織及功能如下:
一、顧問群:由社長聘任資深之社員擔任之,任期為一年,負責幹部之協調及重要事項決策意見諮詢。
二、活動組:規劃本社所舉辦或參與之活動並確切執行,藉使提升社員對本社之參與及向心力,為本社爭取榮譽。
三、文書組:負責舉辦各種學術講座及各項活動資料之整理,加強社員對本社之認識,提升社員之文藝氣質。
四、總務組:處理本社之財務,保管本社之物品,提出收支報告及積極為社員謀福利。
五、美宣組: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宣傳,以最美好方式表達至最佳效果。
六、服務組:負責辦理參加學校各項體育競賽之事宜及舉辦社內體育活動,並附有維持本社生活紀律之責任。
七、公關組:負責本社對外交誼與聯絡,建立良好之人際關係,並支援各組。
八、攝影組: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攝影存檔,並聯絡各社員所公佈之事項。
前項各組工作人員均由社長視實際情形聘用之,解聘亦同。
第五章 會 議
第十七條:本社之會議分為:社員大會、工作會報(社團會報)之會議等。
第十八條: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出席即可開會。
第十九條:下列各款事項決議,以該學期社課參與率達三分之二之社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社員之處分。
二、社團幹部之處分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第二十條:本社工作會報每月舉行一次,由社長召集召開之,並邀請本社社團輔導老師及相關業務承辦老師列席輔導,必要時視實際情況之需要召集臨時會議。
第廿一條:
策劃與檢討本社各項業務。 協調各組之工作計劃。 籌劃全校性之活動。
第六章
經 費
第廿二條:本社經費來源分下列各款:
一、社員所繳交之社費新台幣五百元整。
二、學校補助之活動經費。
三、特別捐款。
四、廣告贊助費。
五、前屆移交之款項。
第廿三條:本社之經費收支情況,定每月初列表報告張貼,並接受社員之審查(須經總務、社長及輔導老師簽名過後)。
第廿四條:本社社費之調整,需以該學期社課參與率達三分之二之社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廿五條:本章程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:
社團幹部(三名)提案附議,並向社長提出召開會議之要求。會議經學期社課參與率達三分之二之社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,提出修正案,並提報本校學生事務處。
第廿六條:本章程經本社通過公佈並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。